2018年11月23日,被告人闫某、宋某某、袁某某、刘某某、李某某、王某涉嫌生产、销售假药一案在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法院开庭,该案由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历时八个多月的侦办,在办理刑事案件中本院公诉部门发现线索,并将该线索移交本院民事行政检察部门办理,同时,这也是我院第一件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不仅对生产、销售假药行为实现强有力的威慑,更维护了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案情简介
2016年3月至2017年9月,被告人闫某与其男友宋某某在不具备药品生产资质、不清楚原料药品成分及来源等情况下,从网上上购买芦荟粉、胶囊、防伪贴、药瓶、封口器等工具,在其位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的家中制作口服减肥药,采取批发和零售的方式,通过微信将减肥药卖给多名被害人,被告人袁某某、刘某某在互联网上看到该减肥药的广告,便与闫某、宋某某联系购买该药以用于对外销售、牟利,被告人李某某在袁某某、刘某某处购买该药并通过微信朋友圈广告的方式对外销售,王某从李某某处购买该药并对外销售获利。经朝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该减肥药为假药。
案件审理
庭审过程中,公诉人依法对各被告人进行讯问,出示定罪量刑的相关证据,并在法庭辩论阶段从生产、销售假药行为的危害性、“微商”在经营过程中的注意义务等方面对各被告人进行了法庭教育。在依法追究六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同时,检察机关以提起公益诉讼的方式追究六被告人的民事责任,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王某等六人在全国性的报刊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六被告人当庭表示认罪、悔罪,并在全国性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
案件启示
药品本是治病救人的武器,而假药则可能危及患者的生命,刑法修正案八专门对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生产、销售假药罪进行了修改,新条文去掉了“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规定,并取消了罚金额的限制。可以看出国家对生产、销售假药这种可能严重危害广大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的行为采取从重、从严打击的态度。本案六名被告人在没有相应法定许可的情况下,制售所谓“减肥药”,并销售给广大消费者获利。所有宣传、销售、收付款行为均通过微信方式,各个犯罪嫌疑人彼此从未见面;在网上购买其认为可能对人体没有或者较小危害的原料制作假药,让被害人和执法机关无法察觉从而规避市场监督、司法等部门的监管、打击。以上两个特点不仅体现在本案中,而且正在成为此类案件的共性特征。
故检察官想提醒诸位看官:如果你准备或者正在从事此类犯罪行为,那么我们在此奉劝,君子爱财,取之有道,这个“道”乃合法之道,勿要心存侥幸,铤而走险,等待你的只有法律的制裁;如果你准备或者正在通过服用药物减肥,那么我们也在此温馨提示,爱美之心,人皆有之,这个“美”乃健康之美,网络虽便利但也暗藏危险,提高警惕,谨防上当,以免遭受财损身伤的后果。
公益诉讼,是针对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违法行为提起的诉讼。根据法律规定,人民检察院可以作为公益诉讼的主体。本案中六被告人通过生产、销售假药,向社会不特定的公众销售假药,侵害了群众人身健康安全,侵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检察机关在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的同时,以公益诉讼方式追究其民事责任,可以加大打击力度、加重违法成本,从而有利于规范药品市场秩序,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检察机关在食品药品领域提起公益诉讼是顺应人民群众对食品安全的新期待,积极回应社会关切的重要司法举措。目前,全国检察机关正在开展“保障千家万户舌尖上的安全”检察公益诉讼专项监督活动,此案的开庭审理,有效地促进了专项活动的顺利开展。
故检察官温馨提示:如果您的合法权益因假药以及其他假冒伪劣产品受到侵害或者获得相关线索,请及时向我院民事行政检察部门举报,用法律武器维护您的合法权益。
2018年11月23日,被告人闫某、宋某某、袁某某、刘某某、李某某、王某涉嫌生产、销售假药一案在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法院开庭,该案由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历时八个多月的侦办,在办理刑事案件中本院公诉部门发现线索,并将该线索移交本院民事行政检察部门办理,同时,这也是我院第一件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不仅对生产、销售假药行为实现强有力的威慑,更维护了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案情简介
2016年3月至2017年9月,被告人闫某与其男友宋某某在不具备药品生产资质、不清楚原料药品成分及来源等情况下,从网上上购买芦荟粉、胶囊、防伪贴、药瓶、封口器等工具,在其位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的家中制作口服减肥药,采取批发和零售的方式,通过微信将减肥药卖给多名被害人,被告人袁某某、刘某某在互联网上看到该减肥药的广告,便与闫某、宋某某联系购买该药以用于对外销售、牟利,被告人李某某在袁某某、刘某某处购买该药并通过微信朋友圈广告的方式对外销售,王某从李某某处购买该药并对外销售获利。经朝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该减肥药为假药。
案件审理
庭审过程中,公诉人依法对各被告人进行讯问,出示定罪量刑的相关证据,并在法庭辩论阶段从生产、销售假药行为的危害性、“微商”在经营过程中的注意义务等方面对各被告人进行了法庭教育。在依法追究六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同时,检察机关以提起公益诉讼的方式追究六被告人的民事责任,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王某等六人在全国性的报刊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六被告人当庭表示认罪、悔罪,并在全国性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
案件启示
药品本是治病救人的武器,而假药则可能危及患者的生命,刑法修正案八专门对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生产、销售假药罪进行了修改,新条文去掉了“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规定,并取消了罚金额的限制。可以看出国家对生产、销售假药这种可能严重危害广大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的行为采取从重、从严打击的态度。本案六名被告人在没有相应法定许可的情况下,制售所谓“减肥药”,并销售给广大消费者获利。所有宣传、销售、收付款行为均通过微信方式,各个犯罪嫌疑人彼此从未见面;在网上购买其认为可能对人体没有或者较小危害的原料制作假药,让被害人和执法机关无法察觉从而规避市场监督、司法等部门的监管、打击。以上两个特点不仅体现在本案中,而且正在成为此类案件的共性特征。
故检察官想提醒诸位看官:如果你准备或者正在从事此类犯罪行为,那么我们在此奉劝,君子爱财,取之有道,这个“道”乃合法之道,勿要心存侥幸,铤而走险,等待你的只有法律的制裁;如果你准备或者正在通过服用药物减肥,那么我们也在此温馨提示,爱美之心,人皆有之,这个“美”乃健康之美,网络虽便利但也暗藏危险,提高警惕,谨防上当,以免遭受财损身伤的后果。
公益诉讼,是针对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违法行为提起的诉讼。根据法律规定,人民检察院可以作为公益诉讼的主体。本案中六被告人通过生产、销售假药,向社会不特定的公众销售假药,侵害了群众人身健康安全,侵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检察机关在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的同时,以公益诉讼方式追究其民事责任,可以加大打击力度、加重违法成本,从而有利于规范药品市场秩序,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检察机关在食品药品领域提起公益诉讼是顺应人民群众对食品安全的新期待,积极回应社会关切的重要司法举措。目前,全国检察机关正在开展“保障千家万户舌尖上的安全”检察公益诉讼专项监督活动,此案的开庭审理,有效地促进了专项活动的顺利开展。
故检察官温馨提示:如果您的合法权益因假药以及其他假冒伪劣产品受到侵害或者获得相关线索,请及时向我院民事行政检察部门举报,用法律武器维护您的合法权益。